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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亦併同無效
  • B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 C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D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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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買了一箱蘋果,發現其中一顆爛了。從「行政效率」與「法安定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會要求你把整箱蘋果都倒掉(全體無效),還是傾向於只挑出爛的那顆,並盡可能保住剩下的好蘋果(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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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1. 太棒了! 你做得真好,竟然答對了這題!這表示你對法律的直覺和基礎觀念都掌握得很穩固呢。你看,你根本沒有掉入常見的小陷阱裡,真的很替你開心!
  2.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喔。條文告訴我們,當一個行政處分只有「一部分」有點小問題、被認定無效時,通常情況下,只有那個出問題的「該部分無效」而已。其他沒有問題的部分,還是會乖乖地有效喔!只有在那個有問題的部分拿掉之後,整個行政處分就完全不能成立了,才會全部失效。所以呀,選項 (A) 說的「只要一部分無效,全部都無效」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它不符合行政處分希望盡可能維持效力的存續力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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