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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9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亦併同無效
  • B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 C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D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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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買了一箱蘋果,發現其中一顆爛了。從「行政效率」與「法安定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會要求你把整箱蘋果都倒掉(全體無效),還是傾向於只挑出爛的那顆,並盡可能保住剩下的好蘋果(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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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 恭喜您答對了此題:這證明您對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有良好的掌握,展現了清晰的法律邏輯判斷能力。
  2. 核心觀念解析: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的明確規定,當行政處分中的一部分被認定為無效時,其原則是「僅該部分無效」,而行政處分的其他部分將繼續保持有效**。只有在移除該無效部分後,整個行政處分將根本無法成立時,才會導致全部無效。選項 (A) 所述的「連坐法」概念,即一部分無效導致全部無效,明顯違背了行政處分存續力原則,這是一個重要的基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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