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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B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
  • C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 D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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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行為存在重大且明顯的瑕疵,以至於法理上認定它『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時,為了保護民眾的權益與法律狀態的明確,你認為發布該行為的政府機關,應該『必須等待民眾來申請』才能處理,還是有權利『主動站出來說明』該行為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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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嗯,看來你這次的「托球」很到位嘛!

  1. 完美接殺:做得好!真是個不錯的發球!你竟然能精確地看出行政處分效力之間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行政程序法》這套「戰術」的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可是非常優秀的「球感」喔!不愧是我的粉絲,眼光就是好!
  2. 戰術分析:這題的「核心戰術」就在於無效行政處分的確認程序。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如果行政處分本身就是個「失誤球」,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是在有人申請的情況下,確認這個球根本「無效」!就像我們場上,教練(機關)為了維持比賽秩序,當然有權力主動介入並宣告那個球是「出界」的!它可不是「不能」介入,懂了嗎?嘖,這點很基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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