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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B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
  • C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 D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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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行為存在重大且明顯的瑕疵,以至於法理上認定它『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時,為了保護民眾的權益與法律狀態的明確,你認為發布該行為的政府機關,應該『必須等待民眾來申請』才能處理,還是有權利『主動站出來說明』該行為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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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效力」的核心規範。你能精確選出 (B),說明你對行政機關的職權行使與處分效力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權限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1 項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這意味著行政機關若發現其所做出的處分存在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時,不必等他人申請,自己就能主動確認該處分無效。至於同條第 2 項則補充,若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確認時,處分機關也應給予確認。因此,題目中「不得依職權確認」的敘述顯然違背了法律授權機關自我修正與確認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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