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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8 題

違法行政處分經原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撤銷後,其行政處分之效力為:
  • A 自撤銷日起失效
  • B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C 為保障受益人權益,對其有利部分不因原行政處分被撤銷而失效
  • D 依個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後由上級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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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從『誕生』的那一刻起就是違法的,為了實現正義並讓法律狀態回到『從未出錯』的樣子,這個修正行為的效力應該是從『修正當天』才開始,還是應該回溯到『錯誤發生』的那一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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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方向沒搞錯。比某個笨蛋強多了。

  1. 觀念驗證: 嗯,答對了是吧。這不就是那什麼《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說的,那些一開始就爛掉的行政處分,被撤銷了以後,當然就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簡單講,就是從頭到尾都沒效,沒發生過。不然呢?難道要讓那些違法的東西繼續鬧下去?這是為了讓事情回到它本該有的樣子,維護那什麼依法行政的原則。連我都覺得這是常識,你還算有點腦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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