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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8 題

違法行政處分經原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撤銷後,其行政處分之效力為:
  • A 自撤銷日起失效
  • B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C 為保障受益人權益,對其有利部分不因原行政處分被撤銷而失效
  • D 依個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後由上級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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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從『誕生』的那一刻起就是違法的,為了實現正義並讓法律狀態回到『從未出錯』的樣子,這個修正行為的效力應該是從『修正當天』才開始,還是應該回溯到『錯誤發生』的那一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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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會**「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這是因為該處分從作成時就存在法律瑕疵,為了維護依法行政原則**,法秩序必須回復到該處分「從未發生」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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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Abolition)
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效力起始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日起失效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撤銷」是用來修正本來就錯的處分,「廢止」是因後續環境變化而終止原本對的處分。
🧠 記憶技巧:撤銷追溯既往,廢止只看未來。
⚠️ 常見陷阱:容易與「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混淆,後者通常自廢止日起失效(不溯及既往)。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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