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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該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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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2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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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追求「導正錯誤的行政處分」與「保護民眾對現狀的信任(法安定性)」之間拉鋸時,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極短的一年』、一個『適中的兩年』,還是『漫長的五年』來讓政府行使權力?從法律平衡的角度思考,哪一個時間點最能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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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行使期間。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可知,當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若欲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該撤銷權之行使必須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應自知有原因起二年內為之。
比較維度 撤銷 (行政程序法 121) VS 廢止 (行政程序法 124)
對象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行使期間 知悉原因起 2 年內 知悉原因起 2 年內
溯及效力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上自廢止起失效
💬撤銷與廢止的行使期間皆為知悉後 2 年,主要區別在於原處分是否合法。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知」後「二」年。
⚠️ 常見陷阱:常誤記為「處分作成後」起算,或與「廢止」之 2 年期限混淆,應注意兩者起算點邏輯相同但對象不同。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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