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有關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重新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相對人發現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得申請程序重開
- B 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得申請程序重開
- C 相對人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 2 年者,不得申請程序重開
- D 程序重開僅限於相對人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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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處分已經超過救濟期間而具備了「形式確定力」後,為了追求實質正義,法律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會允許打破這個穩定狀態,讓行政機關重新審視原本已經板上釘釘的決定?請從「當事人是否具備可歸責性」以及「證據發現的時間點」這兩個角度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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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A。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若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且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因此,相對人發現處分作成後始存在之有利新證據,得依法申請程序重開,選項 A 敘述正確。 關於選項 B,依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故因重大過失者不得申請程序重開。關於選項 C,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而非選項所述之兩年。關於選項 D,依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皆得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程序重開之申請權人並非僅限於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