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50 題
甲有限公司遭財政部國稅局認定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達新臺幣 1 千萬元整,除課公司補稅外並處以補稅額二倍罰鍰。然事後發現係重複計算結果導致課稅處分發生錯誤,重新核算後結果逃漏稅額度僅為新臺幣 1 百萬元整,請問原處分效力如何?
- A 逃漏稅事實明確,為維持法安定性故原處分應予以維持
- B 原處分為輕度瑕疵,甲有限公司得請求撤銷原處分
- C 原處分為重大明顯瑕疵,應為無效
- D 國稅局應廢止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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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作成決定時,其事實基礎發生了極其誇張且任何人都能一眼看穿的計算失誤,這種處分在法律的外觀上,還能被視為一個『具有公信力且應被遵守』的行政行為嗎?或者是它根本連存在的基本正當性都喪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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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無效
💡 行政處分若具有重大明顯瑕疵,則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比較維度 | 無效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 一般違法或程序瑕疵 |
| 效力狀態 | 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 — | 撤銷前仍具執行力 |
| 救濟期限 | 無期限限制 | — | 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
| 救濟訴訟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 | 撤銷訴訟 |
💬重大明顯瑕疵導致絕對無效,一般瑕疵則需經撤銷程序才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