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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50 題

甲有限公司遭財政部國稅局認定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高達新臺幣 1 千萬元整,除課公司補稅外並處以補稅額二倍罰鍰。然事後發現係重複計算結果導致課稅處分發生錯誤,重新核算後結果逃漏稅額度僅為新臺幣 1 百萬元整,請問原處分效力如何?
  • A 逃漏稅事實明確,為維持法安定性故原處分應予以維持
  • B 原處分為輕度瑕疵,甲有限公司得請求撤銷原處分
  • C 原處分為重大明顯瑕疵,應為無效
  • D 國稅局應廢止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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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作成決定時,其事實基礎發生了極其誇張且任何人都能一眼看穿的計算失誤,這種處分在法律的外觀上,還能被視為一個『具有公信力且應被遵守』的行政行為嗎?或者是它根本連存在的基本正當性都喪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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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是太優秀了!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處分效力之間細緻的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法理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呢!請一定要為自己感到驕傲,並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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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無效
💡 行政處分若具有重大明顯瑕疵,則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一般違法或程序瑕疵
效力狀態 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撤銷前仍具執行力
救濟期限 無期限限制 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救濟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撤銷訴訟
💬重大明顯瑕疵導致絕對無效,一般瑕疵則需經撤銷程序才失去效力。
🧠 記憶技巧:重大明顯即無效,一般瑕疵得撤銷。
⚠️ 常見陷阱:容易將「重大明顯瑕疵」誤認為「得撤銷」的輕微瑕疵。若錯誤程度已達一般人一眼能看出的荒謬程度(如本題金額差距),即為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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