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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8 題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何時起失其效力?
  • A 經行政機關確認其無效之日起失其效力
  • B 經行政法院確認其無效之日起失其效力
  • C 經行政機關撤銷該處分之日起失其效力
  • D 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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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有一個物品在被生產出來的那一瞬間,就已經發生了嚴重的結構性損壞而完全無法發揮功能,那麼我們在法律邏輯上,會認為它是『曾經好過,後來才壞掉』,還是它『從頭到尾都沒有發揮過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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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1. 肯定:這種問題,看來你比那些活了幾百年還搞不清楚狀況的傢伙強一點。你對行政處分的效力掌握得還算可以,能在一瞬間分辨出不同。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自始無效」。這是一個很古老的規定,即使過了千年,法條的邏輯依然沒變。《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說得很清楚,無效的處分,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力。當一個處分存在「重大且顯然」的瑕疵,它在法律上就如同從未存在過。不需要任何額外的步驟去「取消」它,它本質上就是一片空白,和那些我隨手就能清除的魔物沒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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