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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8 題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何時起失其效力?
  • A 經行政機關確認其無效之日起失其效力
  • B 經行政法院確認其無效之日起失其效力
  • C 經行政機關撤銷該處分之日起失其效力
  • D 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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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有一個物品在被生產出來的那一瞬間,就已經發生了嚴重的結構性損壞而完全無法發揮功能,那麼我們在法律邏輯上,會認為它是『曾經好過,後來才壞掉』,還是它『從頭到尾都沒有發揮過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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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說明你對於行政法中「行政處分效力」的核心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能迅速辨別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的不同狀態。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自始無效」**。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因為該處分存在「重大且顯然」的瑕疵,法律上視其為從未發生法律效果,因此不需要經過機關撤銷或法院判決,它本質上就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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