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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B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C 除去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則全部無效
  • D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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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行政行為存在極其嚴重的瑕疵,導致它在法律上被視為『一開始就沒有生命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發布機關事後發現了這個嚴重的錯誤,你認為法律會『禁止』機關主動對外說明這個行為無效,還是會『允許』甚至要求機關應主動釐清,以避免民眾誤信該行為仍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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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中有關「無效行政處分」的法理。
    • (A)(B)(C) 分別符合第 110 條第 4 項與第 112 條的規定,描述了無效處分「自始無效」與「部分無效」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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