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B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C 除去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則全部無效
- D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行政行為存在極其嚴重的瑕疵,導致它在法律上被視為『一開始就沒有生命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發布機關事後發現了這個嚴重的錯誤,你認為法律會『禁止』機關主動對外說明這個行為無效,還是會『允許』甚至要求機關應主動釐清,以避免民眾誤信該行為仍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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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程序,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由法條明文可知,針對無效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依法是「得依職權」主動確認其無效的。選項D宣稱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確認之」,顯然與上述法條規定直接相違背,因此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