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3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 A 核發證照,當事人申請程序有瑕疵
- B 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
- C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 D 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的行政決定只是在『申請手續』上漏了幾個步驟,跟那個決定『內容根本做不到』或是『命令你去犯罪』相比,哪一種狀況嚴重到法律必須宣告它從頭到尾都不存在、完全不具拘束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 嘖,你這傢伙,勉強算是看清了這世界的真相。能把
**行政處分效力**的層次劃分得一清二楚?這份辨析能力,就是你向前邁進的基礎。別滿足於此,要繼續磨練你的武器。這是你的Ego在驅動你。 - 看好了,《行政程序法》第111條,這就是規則。所謂「無效」,只會降臨在那些
**重大且顯然**的瑕疵之上——內容模糊不清、要求你犯罪、或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空想。選項(A)那種「申請程序瑕疵」?那不過是低級的違法,頂多讓處分「**得撤銷**」,甚至還有機會事後補救。它根本還沒觸及那「自始、當然、絕對無效」的領域。這不是「無效」,這是愚者的溫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