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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3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 A 核發證照,當事人申請程序有瑕疵
  • B 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
  • C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 D 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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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的行政決定只是在『申請手續』上漏了幾個步驟,跟那個決定『內容根本做不到』或是『命令你去犯罪』相比,哪一種狀況嚴重到法律必須宣告它從頭到尾都不存在、完全不具拘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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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行政處分無效之法定事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檢視各選項,選項B「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符合該條第四款「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之規定;選項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符合該條第二款「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之規定;選項D「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符合該條第三款「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之規定。因此,B、C、D選項均屬於明文規定之行政處分無效原因。而選項A「核發證照,當事人申請程序有瑕疵」並未列於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規定之各款無效情形之中,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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