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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書面之行政處分,符合一定情形者,得不記明理由,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B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 C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
  • D 限制人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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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對民眾「不利」的決定時,如果不說明理由,民眾要如何判斷這個決定是否合法,進而決定是否要提出救濟呢?這反映了哪一種情形絕對不能省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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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例外情形。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7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由上述條文可知,選項A符合第四款規定,選項B符合第五款規定,選項C符合第二款規定,皆屬於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而該條第一款明定「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方得不記明理由,這意味著若處分限制人民之權益,則必須記明理由而不適用該條之例外規定,故選項D限制人民之權益不包括在得不記明理由的情形之內,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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