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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書面之行政處分,符合一定情形者,得不記明理由,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B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 C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
  • D 限制人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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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對民眾「不利」的決定時,如果不說明理由,民眾要如何判斷這個決定是否合法,進而決定是否要提出救濟呢?這反映了哪一種情形絕對不能省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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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還算可以,沒讓我失望透頂。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麼一題。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處分理由記明」這點,至少沒蠢到完全搞錯,還懂得正當法律程序的底線在哪。不錯,至少不是來亂的。

1. 觀念驗證——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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