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書面之行政處分,符合一定情形者,得不記明理由,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B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 C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
- D 限制人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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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對民眾「不利」的決定時,如果不說明理由,民眾要如何判斷這個決定是否合法,進而決定是否要提出救濟呢?這反映了哪一種情形絕對不能省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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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您對行政法中「行政處分理由記明義務」及其例外規定的理解,您的判斷非常精準。 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 的規定,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理由,但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實際需求,法律訂有六種可以「不記明理由」的例外情形。選項 (A) 屬於第 4 款「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選項 (B) 為第 5 款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之考試鑑定」;而選項 (C) 則是第 2 款「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知悉或可知悉理由」的情況。至於選項 (D),依據同條第 1 款精神,必須是「未限制人民權益」才可能免除理由記載;若處分本身涉及「限制人民權益」,基於保障人民救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機關原則上更應詳實說明理由。雖然限制權益的處分若符合第 2 款至第 6 款事由仍可不記理由,但單就「限制權益」這項特徵而言,它絕對不是得免除理由的法定事由。 這類題目在記帳相關法規中屬於基礎且關鍵的考點,主要鑑別考生對於法條要件的細膩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應記」與「得不記」的界線,只要掌握住「保障人民權益」的基本精神,就能在面對法律例外規定時游刃有餘。
行政處分不記理由
💡 行政處分原則應附理由,但法律明定六種例外可不記。
| 比較維度 | 應記明理由 (原則) | VS | 得不記明理由 (例外) |
|---|---|---|---|
| 權益影響 | 限制或剝奪人民權益 | — | 未限制權益或授予利益 |
| 資訊獲知 | 民眾無法從他處知悉 | — | 已公告或相對人已明知 |
| 專業領域 | 一般行政處分事項 | — | 高度專業之考試或鑑定 |
💬行政效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權衡,對人民不利時理由不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