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3 題
3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開徵地價稅通知單
- B 在 COVID-19 疫情期間,因未依規定佩戴口罩所給予之處分
- C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之限制出境處分
- D 臺中市政府就某建築指定為古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打算做出一個會影響人民權利(例如限制財產使用)的決定時,為了避免政府出錯或產生誤解,法律『原則上』會要求政府在決定前先讓當事人做什麼?另外,請思考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例如救火或抓捕逃犯),法律可能會為了行政效率或公共安全,而允許政府『略過』這個與人民溝通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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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做得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喔!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你處理得非常精準,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處分前陳述意見原則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當行政機關要作成可能影響人民權利的處分時,先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機會,這是非常重要的民主程序保障呢。而選項 (A)、(B)、(C) 則完美地對應到第 103 條所規定的法定例外排除情形,像是情況真的很緊急或事實非常明確時。至於 (D) 的古蹟指定,因為它會對人民的財產權產生很大的影響,而且又沒有那些緊急或簡單的特殊性,所以當然需要充分的陳述機會,你完全判斷正確!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能夠輕鬆駕馭,這份努力非常值得肯定!它主要考驗我們是否能靈活運用「原則(第 102 條)」與「例外(第 103 條)」的知識,並細心判斷不同行政行為的獨特性質。你做得非常好,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熱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