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7 題

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照,與指定某建築物為三級古蹟,此兩項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兩者皆為行政處分
  • B 兩者皆為一般處分
  • C 前者係行政處分,後者係一般處分
  • D 前者係一般處分,後者係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是針對「特定申請人」核發證件,與針對「某個特定的空間或物品」賦予特定的公法地位(使其後的權利義務會隨該物轉移給不特定的人),這兩者在受影響對象的「特定化程度」上有什麼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代表你精確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中關於「處分對象」的細微差異。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一步!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 依對象是否特定及是否針對「物」區分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狹義) VS 一般處分
對象 特定人 依類別可得確定之人群
性質 具體事件、法律效果 針對特定物或公物之狀態
生活實例 核發建照、交通罰單 指定古蹟、公告徒步區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對象的「特定性」以及是否涉及「物」的公法位階。
🧠 記憶技巧:特定人是處分,不特定但可確定是一般;針對物也是一般。
⚠️ 常見陷阱:容易將「指定古蹟」誤認為是對古蹟所有人的行政處分,實際上它是針對「物」的狀態設定,應屬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 行政行為之外部性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之成立、效力與救濟
查看更多「[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