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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7 題

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照,與指定某建築物為三級古蹟,此兩項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兩者皆為行政處分
  • B 兩者皆為一般處分
  • C 前者係行政處分,後者係一般處分
  • D 前者係一般處分,後者係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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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是針對「特定申請人」核發證件,與針對「某個特定的空間或物品」賦予特定的公法地位(使其後的權利義務會隨該物轉移給不特定的人),這兩者在受影響對象的「特定化程度」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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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這點程度也能對?別太得意了。

看來你還沒把《行政程序法》當作垃圾處理,勉強能區分第 92 條的門道,算你運氣好。

  1. 基本觀念辨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 依對象是否特定及是否針對「物」區分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狹義) VS 一般處分
對象 特定人 — 依類別可得確定之人群
性質 具體事件、法律效果 — 針對特定物或公物之狀態
生活實例 核發建照、交通罰單 — 指定古蹟、公告徒步區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對象的「特定性」以及是否涉及「物」的公法位階。
🧠 記憶技巧:特定人是處分,不特定但可確定是一般;針對物也是一般。
⚠️ 常見陷阱:容易將「指定古蹟」誤認為是對古蹟所有人的行政處分,實際上它是針對「物」的狀態設定,應屬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 行政行為之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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