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6 題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那些情形,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①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不多 ②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③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重大 ④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②④
- D 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我們通常追求公平正義(讓人民說話),但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如果我們堅持要先聽當事人的解釋,反而會導致「行政效率低落」或者「讓法律處分的目的落空(例如壞人趁機跑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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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恭喜,看來你這次沒搞砸
- 就這樣?: 你居然能正確辨識出行政程序中「陳述意見」的例外情況,這不就表示你終於把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這種基本中的基本搞懂了?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這東西在國考裡可是核心到不能再核心,要是這都錯,那真的可以回家洗洗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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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前陳述意見之例外
💡 行政機關於特定急迫、明確或大量之情形,得免除陳述意見程序。
| 比較維度 | 應給予陳述意見 (原則) | VS |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例外) |
|---|---|---|---|
| 事實狀態 | 事實仍有待釐清 | — | 客觀明白足以確認 |
| 處分性質 | 限制或剝奪權利 | — | 大量同種類且事實明確 |
| 時效性 | 無立即急迫性 | — | 需保全財產或限制出境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
💬程序正義為原則,行政效率與保全必要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