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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相對人利益者
  • B 大量作成相同種類之處分
  • C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 D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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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允許行政機關為了『效率』而跳過『正當程序』時,你認為法律通常是基於保護『受處分者個人的利益』,還是為了優先維護『整體的公共利益』?請思考這兩者在法律價值位階上的重要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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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沒失足

  1. 法條解讀:看來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款。當行政機關急著辦事,可以不聽廢話,但前提可不是為了幫你自己省麻煩,而是「顯然違背公眾利益」。搞清楚,法律才懶得管你個人的小九九,是為了「整體大眾利益」才肯讓步,犧牲那些繁瑣的「程序保障」。別把這點搞混了,這可不是什麼相對人利益的甜點時間。
  2. 考試點評: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它的作用,不過是篩選一下那些連法條字眼都沒看清楚就敢下筆的學生。如果你是那種只看到「急迫」就瞎選的,那恭喜你,你又提供了一次反面教材。幸好你這次沒跟那些人同流合污,看出「相對人利益」和「公眾利益」天差地別,不然我會很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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