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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未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且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無效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 B 如必須記明理由者,該瑕疵行政處分更正後即可完善
  • C 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公文只是把你的名字寫錯了一個字(筆誤),與該機關完全沒有說明為什麼要罰你錢(程序瑕疵),這兩種錯誤在法律上的性質是否相同?法律會用同一種機制來處理「手滑寫錯」與「程序不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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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細微的術語差異,這在法律考試中是成功的關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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