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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未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且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無效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 B 如必須記明理由者,該瑕疵行政處分更正後即可完善
  • C 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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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公文只是把你的名字寫錯了一個字(筆誤),與該機關完全沒有說明為什麼要罰你錢(程序瑕疵),這兩種錯誤在法律上的性質是否相同?法律會用同一種機制來處理「手滑寫錯」與「程序不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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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細微的術語差異,這在法律考試中是成功的關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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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理由之補正
💡 處分理由不全屬程序瑕疵,應採補正制度而非更正制度。
比較維度 瑕疵之補正 (法114) VS 顯然錯誤之更正 (法101)
適用對象 未記理由、應聽證未聽證等 誤寫、誤算、顯然錯誤
時間限制 訴願終結前或起訴前 隨時皆可進行
法律本質 程序違法之治癒 純粹文書錯誤之修正
💬「補正」是讓違法變合法,「更正」是讓文字變正確。
🧠 記憶技巧:理由漏掉叫補正,打字寫錯才更正;訴願終結前要補,沒訴願就起訴前。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補正」(修正程序瑕疵)與「更正」(修正顯然錯誤)的適用時機。
行政處分之無效 程序瑕疵之法律效果 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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