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未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且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無效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 B 如必須記明理由者,該瑕疵行政處分更正後即可完善
- C 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公文只是把你的名字寫錯了一個字(筆誤),與該機關完全沒有說明為什麼要罰你錢(程序瑕疵),這兩種錯誤在法律上的性質是否相同?法律會用同一種機制來處理「手滑寫錯」與「程序不合法」嗎?
行政處分理由之補正
💡 處分理由不全屬程序瑕疵,應採補正制度而非更正制度。
| 比較維度 | 瑕疵之補正 (法114) | VS | 顯然錯誤之更正 (法101) |
|---|---|---|---|
| 適用對象 | 未記理由、應聽證未聽證等 | — | 誤寫、誤算、顯然錯誤 |
| 時間限制 | 訴願終結前或起訴前 | — | 隨時皆可進行 |
| 法律本質 | 程序違法之治癒 | — | 純粹文書錯誤之修正 |
💬「補正」是讓違法變合法,「更正」是讓文字變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