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未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且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無效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 B 如必須記明理由者,該瑕疵行政處分更正後即可完善
- C 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 D 已於事後記明之補正行為,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公文只是把你的名字寫錯了一個字(筆誤),與該機關完全沒有說明為什麼要罰你錢(程序瑕疵),這兩種錯誤在法律上的性質是否相同?法律會用同一種機制來處理「手滑寫錯」與「程序不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