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6 題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救濟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 B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C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D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三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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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政府提供的錯誤資訊,導致民眾在尋求權利保障的過程中『走錯路』或『找錯窗口』,為了體現程序正義並補償民眾的損失,你認為法律在要求政府修正這個因自己而起的錯誤時,會給予機關『非常充裕』的作業時間,還是會要求他們在『極短的時間』內趕快處理完畢,以確保民眾的權益不被耽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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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教示錯誤
💡 行政機關救濟告知錯誤或遺漏時,應基於信賴保護給予補救。
| 比較維度 | 告知救濟期間過長 | VS | 未告知救濟期間 |
|---|---|---|---|
| 救濟期限 | 依原告知之較長期間 | — | 處分送達後一年內 |
| 法律效力 |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 — |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
| 信賴保護 | 保護對較長期間之信賴 | — | 補救機關未盡之告知義務 |
💬兩者皆是為了保護處分相對人,不因機關之行政疏失而喪失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