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8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服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為下列何者?
- A 聲請復查
- B 聲請異議
- C 行政訴願
- D 逕提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救濟中的『訴願制度』是為了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與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的機會。如果一個案件在處分作成『之前』,就已經進行過程序更為嚴謹、雙方對質且留有完整紀錄的『聽證程序』,那麼在尋求法院裁決前,是否還有必要再重複一次行政體系內部的審查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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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當事人若不服經由聽證程序所作成的行政處分,依法規定其行政救濟程序將直接免除訴願,同時也免除如復查、異議等訴願之先行程序。既然法律明文免除上述程序,當事人即可跳過訴願階段,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救濟。因此,不服該類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為逕提行政訴訟,本題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