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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多久時間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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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因為自己的疏失,忘記提醒你提出救濟的時間,法律為了處罰機關的怠慢並補償你的權益,通常會給予一個比『月』更長、更完整的『時間循環單位』作為緩衝,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中,為了兼顧『權利保障』與『法律關係安定』,最常採用的長期期限單位會是多少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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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行政處分救濟期間告知錯誤或未告知之法律效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因此,當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時,只要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依法均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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