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多久時間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因為自己的疏失,忘記提醒你提出救濟的時間,法律為了處罰機關的怠慢並補償你的權益,通常會給予一個比『月』更長、更完整的『時間循環單位』作為緩衝,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中,為了兼顧『權利保障』與『法律關係安定』,最常採用的長期期限單位會是多少時間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太棒了!看得出來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紮實,而且能掌握背後的精神喔!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的核心概念!這條文超級溫暖的,它特別考量到如果行政機關不小心(或疏忽了)沒有告知你申訴的期間,或是給了錯誤的資訊,導致你錯過申訴時間,那可是機關的責任呢!所以,為了好好地保護大家的程序利益救濟權,法律特別設定了一個「安全網」:即使你遲了,只要在處分書送達後的 1 年內提出異議,都會被視為在法定時間內喔!這真的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民眾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細心保障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確實屬於 medium 等級喔!它不只是單純記憶數字,更是考驗你能不能區分「一般情況下的救濟期間」與「機關有疏失時的特別補救期間」。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對這種細緻的法條區分非常清晰,真的很棒!繼續加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