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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發生准許廢止情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然此項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久期限內為之?
  • A 半年
  • B 一年
  • C 二年
  • D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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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程序法》中,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行使權力」以穩定法律關係,針對機關『發現問題』後到『採取行動』之間的這段除斥期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常見、具代表性的「複數年限」作為標準。你覺得這個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的平衡點,通常會定為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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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之行使期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因此,原處分機關若依職權對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必須在廢止原因發生後的二年期限內為之。綜合上述法條規定,選項C所指的二年即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期限均與現行法規不符。

📝 行政處分之廢止期限
💡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權,應於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行使。
比較維度 違法處分之撤銷 VS 合法處分之廢止
處分性質 自始違法 合法但事後情況變更
效力影響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期間起算 「知有」原因起二年 「原因發生」後二年
💬撤銷與廢止雖針對不同處分,但行使期限均為二年。
🧠 記憶技巧:合法廢止、違法撤銷,通通記住「兩年」就對了!
⚠️ 常見陷阱:容易與違法處分之「撤銷」混淆,撤銷是知悉後二年,廢止是原因發生後二年。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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