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發生准許廢止情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然此項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久期限內為之?
- A 半年
- B 一年
- C 二年
- D 三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程序法》中,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行使權力」以穩定法律關係,針對機關『發現問題』後到『採取行動』之間的這段除斥期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常見、具代表性的「複數年限」作為標準。你覺得這個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的平衡點,通常會定為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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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之行使期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因此,原處分機關若依職權對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必須在廢止原因發生後的二年期限內為之。綜合上述法條規定,選項C所指的二年即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之期限均與現行法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