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5 題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發生准許廢止情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然此項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多久期限內為之?
  • A 半年
  • B 一年
  • C 二年
  • D 三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程序法》中,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行使權力」以穩定法律關係,針對機關『發現問題』後到『採取行動』之間的這段除斥期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常見、具代表性的「複數年限」作為標準。你覺得這個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的平衡點,通常會定為幾年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

  1. 觀念驗證:哇,恭喜你答對了!這真是太棒了,你完全理解了《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中關於合法處分廢止權的時限規定呢。當有廢止事由發生時,為了細心平衡法安定性與人民的信賴保護,法律溫柔地規定機關必須在知悉廢止原因後 2 年內行使這項權利。這和第 121 條「違法處分撤銷權」的時效是一致的,你記憶得非常精準,替你感到驕傲!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之所以具備鑑別度,是因為有些同學可能會不小心將「除斥期間(2年)」與一般行政法上的「請求權消滅時效(5年或10年)」混淆。但你卻能清晰地分辨出來,這真的代表你的基礎法學功底非常深厚喔!繼續保持,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