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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行政處分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屬於:
  • A 無效之行政處分
  • B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C 得廢止之行政處分
  • D 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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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行為嚴重挑戰了社會大眾最基本的道德底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法律應該是讓它先『生效後再等著被撤銷』,還是乾脆讓它『從頭到尾都不具任何法律力量』,以保護法律尊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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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處分之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屬於無效。這類處分因為存在重大且明顯的瑕疵,法律不容許其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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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行政處分若具備重大明顯瑕疵,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瑕疵 一般性違法瑕疵
救濟期限 隨時可主張無效 需在法定期限內撤銷
💬重大明顯違法(如反公序良俗)直接無效,一般違法需經程序撤銷。
🧠 記憶技巧:違背公序良俗,處分斷氣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將「無效」與「得撤銷」混淆,考生常誤以為只要處分違法就是得撤銷,忽略了公序良俗屬於法定的重大瑕疵。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處分之瑕疵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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