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行政處分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屬於:
- A 無效之行政處分
- B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C 得廢止之行政處分
- D 得補正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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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行為嚴重挑戰了社會大眾最基本的道德底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法律應該是讓它先『生效後再等著被撤銷』,還是乾脆讓它『從頭到尾都不具任何法律力量』,以保護法律尊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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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處分之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屬於無效。這類處分因為存在重大且明顯的瑕疵,法律不容許其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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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無效事由
💡 行政處分若具備重大明顯瑕疵,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無效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重大且明顯瑕疵 | — | 一般性違法瑕疵 |
| 救濟期限 | 隨時可主張無效 | — | 需在法定期限內撤銷 |
💬重大明顯違法(如反公序良俗)直接無效,一般違法需經程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