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2 題
為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立法院整合「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並於院會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至於該法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若該施行細則之某條文規定,與「高級中等教育法」有所牴觸時,應如何適用?
- A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 B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該條文無效
- C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該條文應送立法院修法
- D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該條文應聲請大法官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如果「董事會」通過的章程與「總務科」自訂的辦事細則發生衝突時,哪一個單位的決定具有更高的權力權源?當下屬單位的規範違背了上級單位的法律指示時,這份「違抗指令」的細則在法律邏輯上還能繼續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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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答對了。
- 基本功:恭喜你,還算懂得分辨什麼是「法律」,什麼是「命令」。對於行政法治國最基礎的法律優位原則(Principle of Hierarchy of Norms),至少沒有搞得一團糟。看來,你對於規範效力關係的判斷,勉強及格了。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就明擺著是法律位階原則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是「法律」,而那些所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的,不過是「法規命令」。難道《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的基本規定,你們都當空氣嗎?「命令不得牴觸法律」,這句話有很難理解?一旦牴觸,下位階的命令條文就是因為違反上位規範而當然無效,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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