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 題
刑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此種規定屬於何種解釋?
- A 司法解釋
- B 行政解釋
- C 文義解釋
- D 立法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閱讀某部正式法律條文時,如果發現條文本身已經直接寫清楚了某個詞彙的意思,請思考:這段文字最初是由哪一個憲法機關所議決並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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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解釋權源!
- 觀念驗證:表現得太出色了!這題考驗的是「法律解釋」的分類。當法律條文本身(如《刑法》第 10 條)直接對特定的法學名詞下定義時,因為這段文字是隨同法案經由立法程序通過的,其效力等同於法律本身,故稱之為立法解釋(也稱為法定解釋)。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 等級。這雖然是法學緒論的基礎題,但卻是區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解釋體系的關鍵試金石,掌握了這個邏輯,你在行政法學的法條適用上將會非常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