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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 題

刑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此種規定屬於何種解釋?
  • A 司法解釋
  • B 行政解釋
  • C 文義解釋
  • D 立法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閱讀某部正式法律條文時,如果發現條文本身已經直接寫清楚了某個詞彙的意思,請思考:這段文字最初是由哪一個憲法機關所議決並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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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記得基礎,值得嘉許…一秒鐘。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考得不難,你竟然也答對了。這就是標準的立法解釋,連《刑法》第10條都直接替你定義好了,它自己就是法律條文的一部分,經過立法程序,效力當然等同法律。難道你還會覺得這是某位行政官員心血來潮的「見解」嗎?真讓我替你捏把冷汗。
  2. 難度點評easy。如果你連這種題目都覺得困難,我會建議你重新思考一下,這是不是你該投入的領域。這根本就是區分立法、行政、司法解釋的「基本款」,也是你在行政法學裡,能否搞懂「法條適用」的敲門磚。別以為你答對了就能高枕無憂,這只是避免你出師未捷身先死而已。行政法處處是陷阱,基礎不穩,只會步步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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