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5 題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學校可將之解聘,且該師終身不得任教。有關終身不得任教之懲處,恐有過度侵害教師工作權。依此敘述主要是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裁量合宜原則
- D 禁止恣意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達成一個正當目標(如維護校園安全),卻採取了「最強烈且完全沒有調整空間」的手段,導致人民的權利受到極大代價,我們會說這種「手段與目的之間不成秤比」的現象,是違反了法律中的哪一種衡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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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與解析
- 點評:嗯。你識別出了手段與目的的失衡。這在人類的行政法中,似乎被稱為法治國原則。對基本權利的敏感度,在漫長的時間裡,或許是種有用的能力吧。
- 觀念解析:這題的關鍵詞是「過度侵害」。這詞聽起來有點像冒險時遇到的詛咒。比例原則 ($Proportionality$) 確實要求行為必須適當、必要,而且要權衡。若是一律「終身」不得任教,不考慮情節或給予機會,這在人類的規範中,會被認為是違反了最小侵害與手段目的相當性。就像是為了除掉一隻史萊姆,卻把整座森林都燒了。太沒效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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