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3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請問涉及違反下列那一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法律保留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政府為了解決一個問題,卻採取了『殺雞用牛刀』或是『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處罰』的方法,導致人民的權利受到過度侵害時,我們會說這個『手段』與『目的』之間失去了平衡。在法律上,哪一個原則專門在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保持合理的比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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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你抓住了關鍵點!題目中的「逾越必要程度」是核心關鍵。在大法官釋憲實務中,當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超出了達成「目的」所需要的範圍(即:有更溫和的手段卻不用),就會被判定違反了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雖然「必要程度」四個字是明顯的提示,但學生必須熟悉比例原則的三大子原則(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並能將釋字 749 號的脈絡(計程車執業限制與乘客安全)與法律位階原理正確連結,是極具鑑別度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