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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第 二 題

文化資產保存法從 1982 年 5 月公布以來,為配合修復觀念的轉變與行政制度的變革,必須做適度的調整與修正。請就修法歷程根據古蹟修復的觀念,歸納有那些修法的理由?請至少列出六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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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回顧《文資法》自1982年以來的重大修法節點(如1997、2005、2016年等),並聚焦於『古蹟修復觀念』與『國際保存思潮』(如威尼斯憲章、奈良真實性文件)的演進。接著,將這些觀念的轉變(如從凍結保存到活化再利用、從單點修復到整體保存、從重硬體到重傳統工匠技術等)轉化為法規修正的具體理由,分點條列至少六項以扣緊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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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文化資產保存法》自1982年立法以來,歷經多次重大修正。隨著國際文化資產保存思潮(如《威尼斯憲章》、《奈良真實性文件》)的引入,以及國內實務經驗(如921大地震災後重建)的累積,古蹟修復觀念從早期的「凍結式保存」、「重硬體輕軟體」,逐漸轉向強調「真實性」、「活化再利用」與「預防性保存」。這些觀念的轉變,成為推動文資法修法的重要理由。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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