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甲存有其與 A 交往時,經 A 同意所拍照在溫泉飯店之三點裸露共浴私密照。某日為了向小學同學證明其確實已有交往之密友,竟將該私密照之 A 的頭像馬賽克後,傳至小學同學會之班級的 line 群組。A 知悉後,相當不悅,經甲再三保證不再犯,且刪除其所留存在甲的硬碟中的私密照檔案後, A 認為頭像經馬賽克處理後,確實無法辨識為本人,A 於是不予追究。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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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區分「性隱私法益的侵害」與「社會風俗法益的侵害」。看到散布私密照,應先聯想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及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接著依據題幹提示的「馬賽克無法辨識本人」及「不予追究」,分別檢驗隱私權有無實質受損,以及告訴乃論罪的訴追條件是否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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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散布經馬賽克處理且無法辨識身分之三點全露私密照,是否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與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解析】 壹、甲傳送打碼私密照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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