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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監察委員對公務人員所提出之彈劾案,至少須經幾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A 3 人
  • B 5 人
  • C 7 人
  • D 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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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彈劾公務人員是一項極為嚴肅的憲法權力,足以影響其職涯生命。為了避免少數委員的個人偏見或特定立場左右決策,你認為在制度設計上,應該偏向由極少數人(如 3 或 5 人)就能決定,還是需要一個更具備「集體審議規範」的多數群體來把關才更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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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的法定人數門檻。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98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依照此明確規範,監察委員對公務人員所提出之彈劾案,其審查及決定的程序至少必須經過九人以上才能成立。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9 人,選項 D 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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