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農田水利會不具公權力,故不得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而為行政處分
- B 有效但違法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無服從之義務
- C 行政機關漏未教示之行政處分不生效力
- D 國稅局寄發通知命納稅義務人繳稅,屬下命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針對一個「特定的人」以及「具體發生的事件」,做出一個具有「強制性法律效果」的決定(例如要求你執行某種義務或設定某種權利)時,在法律上,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最典型的公權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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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基本功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行政處分的本質與效力,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觀念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以下為本題的解析:
- 選項 (D) 為何正確:國稅局要求繳稅之通知,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並產生對外直接法律效果,要求相對人履行給付義務,故屬於典型之「下命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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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種類與效力
💡 行政處分具公定力,違法除非無效否則仍有效,且教示瑕疵不影響效力。
| 比較維度 | 違法但有效處分 (得撤銷) | VS | 自始無效處分 (無效) |
|---|---|---|---|
| 效力狀態 | 撤銷前具有公定力 | —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救濟方式 | 訴願及撤銷訴訟 | —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 瑕疵程度 | 一般違法瑕疵 | — | 重大且顯著瑕疵 (法111) |
| 救濟期間 | 受法定救濟期間限制 | — | 隨時得主張無效 |
💬行政處分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違法處分需經法定程序撤銷後才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