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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農田水利會不具公權力,故不得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而為行政處分
  • B 有效但違法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無服從之義務
  • C 行政機關漏未教示之行政處分不生效力
  • D 國稅局寄發通知命納稅義務人繳稅,屬下命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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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針對一個「特定的人」以及「具體發生的事件」,做出一個具有「強制性法律效果」的決定(例如要求你執行某種義務或設定某種權利)時,在法律上,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最典型的公權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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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基本功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行政處分的本質與效力,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觀念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以下為本題的解析:

  1. 選項 (D) 為何正確:國稅局要求繳稅之通知,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並產生對外直接法律效果,要求相對人履行給付義務,故屬於典型之「下命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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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的種類與效力
💡 行政處分具公定力,違法除非無效否則仍有效,且教示瑕疵不影響效力。
比較維度 違法但有效處分 (得撤銷) VS 自始無效處分 (無效)
效力狀態 撤銷前具有公定力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救濟方式 訴願及撤銷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瑕疵程度 一般違法瑕疵 重大且顯著瑕疵 (法111)
救濟期間 受法定救濟期間限制 隨時得主張無效
💬行政處分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違法處分需經法定程序撤銷後才失其效力。
🧠 記憶技巧:下命要你動,形成變權利,教示錯延期,違法非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處分「違法」就等同於「無效」。實際上除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重大顯著瑕疵外,違法處分在被撤銷前仍屬有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事由 行政處分之公定力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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