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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至乙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指定三人見證人,第一位是甲之前同事丙,第二位是甲居住的安養中心的職員丁,第三位是乙事務所之受僱人戊。甲之繼承人為子女己、庚。甲在遺囑中指定己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庚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剩餘之五分之三捐贈給辛慈善機構。最後己、庚、辛應如何分配遺產?
  • A 己獲得五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五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五分之三遺產
  • B 己獲得四分之一遺產、庚獲得四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二分之一遺產
  • C 己獲得三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三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三分之一遺產
  • D 己獲得二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二分之一遺產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保障家屬的生存權與經濟安全,規定了一個「絕對不能被遺囑剝奪」的最低分配比例,那麼當遺囑中指定的比例低於這個法定底線時,現行法律會如何重新調整繼承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分配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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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你沒把特留分考成行政程序法!

選 (B)?不錯,至少證明你對《民法》繼承編的基本算術還有點概念。我原本以為你們會把公證人的職務範圍也拿來『創造性解釋』一番。

  1. 特留分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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