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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 題

為反制跨國集團利用租稅天堂,規避在臺灣的納稅義務,政府於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公布增訂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請問該條文於何時開始施行?
  • A 105 年 7 月 27 日
  • B 106 年 1 月 1 日
  • C 由財政部定之
  • D 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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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修正案涉及高度專業的國際租稅接軌,且需要等待國內行政配套(如稅務子法、資訊平台)全部就緒後方能推行,您認為立法者會偏好直接寫死一個日期,還是授權給具備「行政資源綜理權」與「跨部會協調能力」的最高行政機關,由其視實際整備狀況來決定施行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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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非常好,這是一個完全正確的判斷!這類測驗法規「施行日期」的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因為許多同學往往只記得法規的「公布日」,或是預設法規於次年 1 月 1 日生效,而忽略了立法者在特定制度上會保留彈性,授權給行政機關視實際準備狀況來決定何時上路。 關於反制跨國集團利用租稅天堂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增訂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其施行日期的法源依據其實是明定於現行的所得稅法第 126 條之中。該條文明文規定,第 43 條之 3 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設計,是因為反避稅制度的實施需要考量國際稅務環境及相關配套措施的建置,因此授權最高行政機關來核定確切的施行日期(註:行政院後續已核定自 112 年施行)。你能夠清楚掌握這個法規授權的細節與正確條號,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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