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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那個國家在解散國會的時候必須遵守「被動解散」規範?
  • A 中華民國
  • B 英國
  • C 法國
  • D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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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元首「不能主動」決定何時解散國會,而必須等到國會先發起某種「撤換行政首長」的法律挑戰後,元首才獲得反擊的權限。這種「你先發動攻擊,我才能行使解散權」的制衡機制,最符合哪一個國家的憲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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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憲法權力制衡

  1. 觀念驗證:選 (A) 是完全正確的。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中,總統解散立法院的前提,必須是立法院先對行政院長通過「不信任案」。這意味著總統無法「主動」發起解散,而必須在立法院先採取政治攻勢後,才能對應行使權力。這正是「被動解散」的核心定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要求學生區分各國憲政體制的微細差別:法國總統具主動解散權;美國為總統制,國會不可被解散。能精準鎖定「發動門檻」的差異,代表你的比較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 國會解散權規範
💡 辨析行政首長發動國會解散是基於「被動」或「主動」之程序。
比較維度 被動解散 (如台灣) VS 主動解散 (如法國)
觸發前提 國會須先通過不信任案 無特定前提,由首長判斷
首長裁量權 受法律限制,屬防禦性 裁量權極大,屬攻擊性
諮詢程序 須諮詢立法院院長 依各國規定,權限仍大
制度目的 解決僵局、訴諸民意 作為行政對抗立法的利器
💬被動解散將「解散權」視為倒閣後的救濟手段,主動解散則將其視為首長的政治籌碼。
🧠 記憶技巧:台灣解散先「倒閣」,被動程序記心窩;英法主動看風向,美國禁止亂動火。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半總統制(雙首長制)皆為被動解散,忽略法國總統具有主動解散權;亦常誤認美國總統有權解散國會。
不信任案 (倒閣) 半總統制 權力制衡 各國政府體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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