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那個國家在解散國會的時候必須遵守「被動解散」規範?
- A 中華民國
- B 英國
- C 法國
- D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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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元首「不能主動」決定何時解散國會,而必須等到國會先發起某種「撤換行政首長」的法律挑戰後,元首才獲得反擊的權限。這種「你先發動攻擊,我才能行使解散權」的制衡機制,最符合哪一個國家的憲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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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中華民國。所謂「被動解散」國會,是指國家元首或行政首長不能單方面主動解散國會,必須在國會先行發動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始得為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機制中明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由此條文可知,中華民國總統並無主動解散立法院之權力,必須在立法院先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且經行政院院長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時,總統方得行使解散權。此一必須以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為前提的制度設計,即屬於被動解散國會的規範,故正確答案為中華民國。
國會解散權規範
💡 辨析行政首長發動國會解散是基於「被動」或「主動」之程序。
| 比較維度 | 被動解散 (如台灣) | VS | 主動解散 (如法國) |
|---|---|---|---|
| 觸發前提 | 國會須先通過不信任案 | — | 無特定前提,由首長判斷 |
| 首長裁量權 | 受法律限制,屬防禦性 | — | 裁量權極大,屬攻擊性 |
| 諮詢程序 | 須諮詢立法院院長 | — | 依各國規定,權限仍大 |
| 制度目的 | 解決僵局、訴諸民意 | — | 作為行政對抗立法的利器 |
💬被動解散將「解散權」視為倒閣後的救濟手段,主動解散則將其視為首長的政治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