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那個國家在解散國會的時候必須遵守「被動解散」規範?
- A 中華民國
- B 英國
- C 法國
- D 美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元首「不能主動」決定何時解散國會,而必須等到國會先發起某種「撤換行政首長」的法律挑戰後,元首才獲得反擊的權限。這種「你先發動攻擊,我才能行使解散權」的制衡機制,最符合哪一個國家的憲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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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憲法權力制衡
- 觀念驗證:選 (A) 是完全正確的。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中,總統解散立法院的前提,必須是立法院先對行政院長通過「不信任案」。這意味著總統無法「主動」發起解散,而必須在立法院先採取政治攻勢後,才能對應行使權力。這正是「被動解散」的核心定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要求學生區分各國憲政體制的微細差別:法國總統具主動解散權;美國為總統制,國會不可被解散。能精準鎖定「發動門檻」的差異,代表你的比較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國會解散權規範
💡 辨析行政首長發動國會解散是基於「被動」或「主動」之程序。
| 比較維度 | 被動解散 (如台灣) | VS | 主動解散 (如法國) |
|---|---|---|---|
| 觸發前提 | 國會須先通過不信任案 | — | 無特定前提,由首長判斷 |
| 首長裁量權 | 受法律限制,屬防禦性 | — | 裁量權極大,屬攻擊性 |
| 諮詢程序 | 須諮詢立法院院長 | — | 依各國規定,權限仍大 |
| 制度目的 | 解決僵局、訴諸民意 | — | 作為行政對抗立法的利器 |
💬被動解散將「解散權」視為倒閣後的救濟手段,主動解散則將其視為首長的政治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