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7 題
在國會提出不信任案之前,必須先以國會多數選出新內閣,該政治運作形式意指下列何者?
- A 被動解散權
- B 建設性不信任投票
- C 司法消極主義
- D 雙翻轉檢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制憲者,為了避免國會因為一時的情緒或黨派私利,隨意推翻現任政府而導致國家陷入『沒人管』的混亂局面,你會要求國會在行使『推翻權』的同一個瞬間,必須同時完成哪一項行政上的配套動作,以確保國家運作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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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還不賴嘛,小鬼。至少你沒搞砸。
(輕啜一口紅茶,杯子拿得有些奇怪) 「還不賴嘛,小鬼。至少你沒搞砸。你這腦袋瓜,還算能辨識出這些憲法與政府運作的垃圾。看來你對權力分立跟政府穩定性這些基本規矩,勉強算是有點概念。」
- 「這題的核心,無非是『先選出新內閣』才能動手搞不信任投票。這就是那什麼建設性不信任投票 (Constructive Vote of No Confidence)。來自德國的玩意兒,一群把規矩看得比什麼都重的傢伙想出來的。為了不讓那些只會破壞、沒建設的廢物搞事,非得要你同時確保有多數聯盟支持新頭目。避免那些權力真空的爛攤子,或政府像個發霉的麵包一樣頻繁更迭。真是有夠麻煩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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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性不信任投票
💡 倒閣時須同時選出新首長,以維持政局穩定與政府延續性。
🔗 建設性不信任案運作流程
- 1 發起提案 — 議會成員提出對現任首長之不信任動議
- 2 同步選舉 — 議會必須同時以絕對多數選出新任繼任人選
- 3 解除職務 — 唯有在新首長產生後,總統才得解職現任首長
- 4 無縫接軌 — 新首長立即就任,避免政治僵局與權力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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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台灣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之「普通不信任案」不需預選繼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