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業務時,引水人是指揮者或是顧問?請依引水法、船員法規定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破題關鍵在於釐清「最高指揮權」與「專業協助」的界線。考生應先引述《引水法》說明引水人「協助」的職責,再輔以《船員法》強調船長具有「絕對指揮權」且不因引水人登船而減免,從而推導出引水人為「顧問」的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領航業務時,其法律地位究屬「指揮者」或「顧問」?船長之指揮權是否因此受到限制或取代? 【解析】 引水人於登船執行業務時,其性質為「顧問」而非「指揮者」,此一結論可由我國《引水法》及《船員法》之相關規定明確推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引水人法律地位分析
💡 引水人屬技術顧問,船長保有絕對指揮權且責任不減免。
| 比較維度 | 引水人 (Pilot) | VS | 船長 (Master) |
|---|---|---|---|
| 法律地位 | 技術顧問 (協助者) | — | 最高指揮者 |
| 權限來源 | 引水法第16條 | — | 船員法第58、64條 |
| 職權性質 | 提供水文、航行建議 | — | 絕對指揮與管理權 |
| 責任歸屬 | 指導與建議責任 | — | 最終船舶安全責任 |
💬船長指揮權具不可替代性,引水人僅在船長監督下提供專業技術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