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業務時,引水人是指揮者或是顧問?請依引水法、船員法規定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立即判斷引水人的法律地位在實務與法理上皆為「顧問」。答題時需緊扣《引水法》第16條(船長仍具指揮權)及《船員法》第58條(船長對船舶航行與管理具絕對權限)進行論述,特別注意切忌將船長的絕對權限誤引為《海商法》條文。
引水人法律地位分析
💡 引水人屬技術顧問,船長保有絕對指揮權且責任不減免。
| 比較維度 | 引水人 (Pilot) | VS | 船長 (Master) |
|---|---|---|---|
| 法律地位 | 技術顧問 (協助者) | — | 最高指揮者 |
| 權限來源 | 引水法第16條 | — | 船員法第58、64條 |
| 職權性質 | 提供水文、航行建議 | — | 絕對指揮與管理權 |
| 責任歸屬 | 指導與建議責任 | — | 最終船舶安全責任 |
💬船長指揮權具不可替代性,引水人僅在船長監督下提供專業技術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