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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業務時,引水人是指揮者或是顧問?請依引水法、船員法規定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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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關鍵在於釐清「最高指揮權」與「專業協助」的界線。考生應先引述《引水法》說明引水人「協助」的職責,再輔以《船員法》強調船長具有「絕對指揮權」且不因引水人登船而減免,從而推導出引水人為「顧問」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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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領航業務時,其法律地位究屬「指揮者」或「顧問」?船長之指揮權是否因此受到限制或取代? 【解析】 引水人於登船執行業務時,其性質為「顧問」而非「指揮者」,此一結論可由我國《引水法》及《船員法》之相關規定明確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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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水人法律地位分析
💡 引水人屬技術顧問,船長保有絕對指揮權且責任不減免。
比較維度 引水人 (Pilot) VS 船長 (Master)
法律地位 技術顧問 (協助者) 最高指揮者
權限來源 引水法第16條 船員法第58、64條
職權性質 提供水文、航行建議 絕對指揮與管理權
責任歸屬 指導與建議責任 最終船舶安全責任
💬船長指揮權具不可替代性,引水人僅在船長監督下提供專業技術輔助。
🧠 記憶技巧:引法助船長,船員保絕對,技術由引導,權責不減免。
⚠️ 常見陷阱:易誤認引水人因具專業導航技術而取代船長成為指揮者,或誤認船長可藉此免除安全責任。
強制引水制度 船長之緊急處置權 引水人賠償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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