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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業務時,引水人是指揮者或是顧問?請依引水法、船員法規定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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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判斷引水人的法律地位在實務與法理上皆為「顧問」。答題時需緊扣《引水法》第16條(船長仍具指揮權)及《船員法》第58條(船長對船舶航行與管理具絕對權限)進行論述,特別注意切忌將船長的絕對權限誤引為《海商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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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業務時,其法律地位係屬「顧問」而非「指揮者」,船舶之實質指揮權仍歸屬於該船船長。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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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水人法律地位分析
💡 引水人屬技術顧問,船長保有絕對指揮權且責任不減免。
比較維度 引水人 (Pilot) VS 船長 (Master)
法律地位 技術顧問 (協助者) 最高指揮者
權限來源 引水法第16條 船員法第58、64條
職權性質 提供水文、航行建議 絕對指揮與管理權
責任歸屬 指導與建議責任 最終船舶安全責任
💬船長指揮權具不可替代性,引水人僅在船長監督下提供專業技術輔助。
🧠 記憶技巧:引法助船長,船員保絕對,技術由引導,權責不減免。
⚠️ 常見陷阱:易誤認引水人因具專業導航技術而取代船長成為指揮者,或誤認船長可藉此免除安全責任。
強制引水制度 船長之緊急處置權 引水人賠償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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