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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三、船員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船舶沉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試申論其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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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條文拆解為兩部分:前半段『船舶滅失致契約終止』與後半段『生還者但書』。前半段需運用民法『標的物滅失/給付不能』的法理來解釋;後半段則需切入《船員法》的核心精神——『保護船員勞動權益』,並連結雇主的遣返義務與薪資保障(如失業給付),也可點出符合《海事勞工公約》(MLC)的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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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船員法》第19條第1項關於船舶沉沒、失蹤或失去安全航行能力時僱傭契約效力之規定,係兼顧「民法契約給付不能」之一般法理,與「海事勞動人權保障」之特別考量。其立法理由與法理分析如下: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船員契約終止與例外
💡 兼顧民法給付不能法理與海事勞工權益保障之規範
比較維度 前半段(一般規定) VS 後半段(生還者但書)
法理基礎 民法給付不能 社會法勞工保護
核心目的 解決契約標的滅失 保障生存與遣返權
雇主責任 終止勞務受領 負擔醫療、遣返與薪資
效力狀態 契約當然終止 擬制契約繼續存續
💬本條兼顧「契約法理之客觀事實」與「弱勢勞工之特別保障」。
🧠 記憶技巧:船亡約終一般理,人存約續特別情;遣返薪津不可少,MLC公約保民生。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漏掉「國際海事勞工公約(MLC)」的時代背景,或忽略與民法「給付不能」概念的連結。
船員遣返義務 失業薪津給付標準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 船員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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