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三、船員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船舶沉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試申論其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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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條文拆解為兩部分:前半段『船舶滅失致契約終止』與後半段『生還者但書』。前半段需運用民法『標的物滅失/給付不能』的法理來解釋;後半段則需切入《船員法》的核心精神——『保護船員勞動權益』,並連結雇主的遣返義務與薪資保障(如失業給付),也可點出符合《海事勞工公約》(MLC)的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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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船員法》第19條第1項關於船舶沉沒、失蹤或失去安全航行能力時僱傭契約效力之規定,係兼顧「民法契約給付不能」之一般法理,與「海事勞動人權保障」之特別考量。其立法理由與法理分析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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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契約終止與例外
💡 兼顧民法給付不能法理與海事勞工權益保障之規範
| 比較維度 | 前半段(一般規定) | VS | 後半段(生還者但書) |
|---|---|---|---|
| 法理基礎 | 民法給付不能 | — | 社會法勞工保護 |
| 核心目的 | 解決契約標的滅失 | — | 保障生存與遣返權 |
| 雇主責任 | 終止勞務受領 | — | 負擔醫療、遣返與薪資 |
| 效力狀態 | 契約當然終止 | — | 擬制契約繼續存續 |
💬本條兼顧「契約法理之客觀事實」與「弱勢勞工之特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