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三、船員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船舶沉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試申論其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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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條文拆解為兩部分:前半段『船舶滅失致契約終止』與後半段『生還者但書』。前半段需運用民法『標的物滅失/給付不能』的法理來解釋;後半段則需切入《船員法》的核心精神——『保護船員勞動權益』,並連結雇主的遣返義務與薪資保障(如失業給付),也可點出符合《海事勞工公約》(MLC)的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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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船員法》第19條第1項關於船舶沉沒、失蹤或失去安全航行能力時僱傭契約效力之規定,係兼顧「民法契約給付不能」之一般法理,與「海事勞動人權保障」之特別考量。其立法理由與法理分析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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