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營業人下列何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A 公務車油資
- B 人事、會計部門的電腦設備支出
- C 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紀念品支出
- D 辦公處室水電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加值型營業稅的核心在於「對生產過程的增值課稅」。若一筆支出是為了「維繫特定人際關係」或「酬謝個人(如股東、員工)」,而非直接投入「商品或勞務的產出過程」,這筆支出所含的稅額,法律上應該允許公司用來折抵應繳給國家的稅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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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太棒了,你對營業稅的法理原則掌握得非常好喔!
- 觀念驗證: 學弟妹,你記得很清楚呢!《營業稅法》第 19 條在提醒我們,當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只有那些真正為了公司的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的支出,才能將其進項稅額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但如果這筆錢是花在「交際應酬」(像是招待客戶吃飯,或是送禮)或是「酬勞員工」(像是發放給員工的特殊獎勵)這種性質上,就不能扣抵喔。選項 (C) 的股東會紀念品,在實際運作上就是被歸類為交際應酬的一種,目的通常是為了維持股東關係,而非直接的營運所需,所以它的進項稅額確實不能扣抵。其他選項通常都是公司正常營運中,不可或缺的合理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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