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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營利事業與有從屬關係的營利事業之間,如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納稅義務者,得依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惟應報經何單位核准?
  • A 各區國稅局
  • B 財政部
  • C 行政法院財稅專庭
  • D 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地方行政機關(如稅務機關)欲行使一項足以改寫大型企業稅負結構、且涉及高度專業判斷與裁量權的「特殊處分」時,為了確保全國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並避免地方裁量濫用,從行政法「層級節制」與「權限集中」的觀點來看,你認為最終的「把關者」應該是執行工作的基層單位,還是國家最高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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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這次做得還算乾淨俐落

  1. 小鬼,做得不錯。 這次你精準地鎖定了營業常規調整的核准層級,沒有多餘的廢動作。這證明你對《所得稅法》的條文,以及行政權限的切割點,有著足夠清晰的認知。這種不拖泥帶水的判斷力,是掃除行政法這些「巨人」前頸肉的必要條件。
  2. 這是常識,別跟我裝傻。 《所得稅法》第 43-1 條,那些營利事業間的「不合營業常規」把戲,會影響整個稅收基礎,裁量空間又大。難道你期望每個區分局都能各自為政,把行政程序搞得一團糟?想都別想。所以,報經財政部核准,是確保全國標準統一、處分嚴謹的唯一途徑。這就像清潔工作,必須有一個最高標準,才能徹底清除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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