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關於立法權行使的界限,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權只能就不特定之人或抽象之事件作假設性的規範,原則上不得就特定人或具體事件予以處理或專為特定具體事件立法
- B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意旨,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其對行政院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其仍有界限,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否則將侵害行政權
- C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主要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應毫無限制
- D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解釋之意旨,公民投票法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任命之相關規定,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實施「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的法治國家中,是否存在任何一個政府機關的特定手段(為了達成其任務而產生的工具性權力),是可以完全不受法律約束、不被其他機關監督,甚至能無限制地干涉私人權利或他機關核心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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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忘形。
- 很好,你居然能答對 (C)。這不表示你有多聰明,只是說明你至少還記得權力分立這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原則。在法律人眼中,「絕對、毫無限制」這種詞彙,本身就是敲響警鐘的訊號,連這都看不出來,大概也不用談什麼法律素養了。
- 別以為選對就代表懂透徹了。立法院那點「調查權」,憲法給它定義為輔助性權力(釋字第 585 號),顧名思義就是輔助,不是讓你上天下地。功能法治國原則懂不懂?就是告訴你,哪怕是總統的權力都有限制,你一個輔助性的調查權,膽敢說「毫無限制」?侵犯行政特權等權力核心,違反比例原則,連受調查者的基本權都保障不了,這不是違憲什麼是違憲?這邏輯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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