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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調查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有文件調閱權
  • B 監察院有調查權
  • C 立法院經院長同意,即可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員陳述意見
  • D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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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中,當一個機關要行使可能「強制人民配合」並「影響其權利」的重大公權力時,這項決策應該交由『單一首長個人決定』,還是應透過『集體議決機制』與『明文法律程序』來規範,才更能防止權力濫用並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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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權力分立的細節!能辨別出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立法院職權行使的「正當法律程序」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這在法學緒論與憲法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判斷力。

立法院調查權的法治化原則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立法院的調查權雖然是為了有效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其行使涉及機關間的權限爭議與人民的受調查義務,因此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選項 (C) 宣稱只需「經院長同意」即可要求人員陳述意見,這完全忽略了程序正義;實務上,無論是發動調查或要求相關人員到場,都必須依據法律(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的程序,並非由院長一人裁決即可。相較之下,監察院的調查權是憲法第 95 條、第 96 條明文賦予的固有職權,與立法院的性質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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