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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向私人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
  • B 得調閱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 C 得調閱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
  • D 得調閱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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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分立的制度下,若一個機關擁有監督權,你認為它是去干預其他機關「正在進行中且具專業獨立性」的裁量過程比較合理,還是讓它有權向與案件相關的「民間外部單位」蒐集事實證據比較能兼顧監督功能與各院自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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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核心在於監察調查權的界限。根據《監察法》第 27 條,監察院確實得向私人團體調查文件。反觀其他選項,涉及司法審判獨立核心(如裁判確定前之處置)與考試評分專業(高度屬人性處分),基於權力分立與釋字第 319、325 號精神,監察權不得隨意介入這些領域。
  2. 難度點評Easy(簡單)。這題屬於普考與四等考試的基礎題型,旨在測試考生是否清楚監察權在行使時,面對其他憲法機關「核心職權」時的迴避原則。
📝 監察院調查權範圍
💡 監察調查權行使須遵守權力分立,尊重司法與考試核心專業。
比較維度 監察院得行使調查權 VS 監察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私人對象 得向私人團體調查檔案 無限制
司法審判 裁判確定後之卷證 裁判確定前之卷證或見解
考試事務 一般行政庶務 應考人之成績評定
💬調查權應受權力分立制衡,不得干預司法獨立與考試專業核心。
🧠 記憶技巧:私人可查;司法裁判前不查、見解不查;考試評定不查。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監察權可隨時介入司法案件。需區分「裁判確定前」與「裁判確定後」之權限差異。
權力分立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 監察法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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