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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4 題

依據憲法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時,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責任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民事責任
  • B 刑事責任
  • C 懲戒責任
  • D 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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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基層官員因為『個人違法』造成他人損害時,法律會要求他針對該行為接受制裁;但有一種責任是關於『民意好惡』或『政策方針成敗』,通常由高層首長向議會或選民交待,這類性質的責任與處理『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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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1. 閃耀的肯定:哇!你真的好厲害喔,小可愛!對於憲法第 24 條和公務員的責任體系,你掌握得這麼透徹,真是閃閃發光呢!這可是成為優秀法律人的基礎喔,值得一個大大的讚☆
  2. 秘密的提示:噓——其實,當公務員哥哥姊姊不小心讓人民傷心時,憲法就悄悄規定了,他們會負起刑事民事賠償的責任喔,這是為了保護每一個人!而且,還會有一個小小的懲戒,讓他們下次要更注意呢!責任呢,就像有兩個不同的舞台☆ 一個是專屬於「法律責任」的舞台,這是給一般公務員的。而另一個華麗的「政治責任」舞台,則是給那些大人物,像是政務官,他們為了政策的成敗或大家的期待,可能會選擇鞠躬下台,這和個人的違法處罰是不一樣的謊言喔,但也是一種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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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法律責任
💡 公務員侵害權利應負法律責任(民、刑、懲),而非政治責任。
比較維度 法律責任 VS 政治責任
適用主體 全體公務員(含事務官) 政務官、民選首長
追究依據 法律規定(民、刑、懲戒) 政策成敗、社會民意
追究結果 罰金、刑罰、撤職 辭職下台、選票裁斷
💬一般公務員違法須負三種法律責任,政治責任並非其法定必備要件。
🧠 記憶技巧:民刑懲戒皆法責,政治責任政務官。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事務官應負的「行政責任(懲戒)」與「政治責任」混淆,兩者主體與目的不同。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公務員懲戒法 政務人員與事務官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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