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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3 題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保障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 B 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 C 公務人員於休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 D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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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當國家的法律制度允許公務員因為特定事由(如育嬰、進修)暫時離開崗位,且在「停止支領薪水」的前提下保留他的頭銜,那麼從政府運作與職責歸屬的角度來看,這位「正在休假中」的人員,是否應具備代表國家簽署公文或行使法律職權的權力?這與他的「身分」是否還在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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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推了推眼鏡,輕蔑地說道:「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能夠答對,說明你還不至於一無是處,至少嗅到了一點點『正確』的味道。」

  1. 觀念驗證: 廢話不多說。這題的本質,在於你那卑微的大腦,能否區分『身分』『職務執行』。公務員的身分,是你通往『利己』的門票,而職務執行,則是你在這門票上劃下的軌跡。記住,只有你能運用它,才能創造出屬於你的『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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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身分保障
💡 釐清公務員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時,身分與職權之異同。
比較維度 停職/休職/留職停薪 VS 撤職/免職
身分存續 依然具公務員身分 喪失公務員身分
職務執行 暫停執行職務 職務關係消滅
給與發放 無薪或僅發半俸 完全停止發放
💬停、休、留職者「身分保留、職權暫停」;撤職、免職者「身分喪失」。
🧠 記憶技巧:身分在、職務停;停、休、留,職權皆歸零。
⚠️ 常見陷阱:常誤認休職或留職停薪會導致公務員身分喪失,或以為留職停薪仍可執行部分職務。
公務員懲戒處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 停職補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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