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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9 題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 B 簡任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均得予調任
  • C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陞僅能透過升官等考試及格
  • D 公務人員權理得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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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職務暫時找不到完全符合等級的人選,而必須由較低等級的人『代理』時,為了確保這個人有足夠的能力處理高階事務,且不至於破壞組織的升遷倫理,法律應該如何設定『向上跨階』的合理界限?是無限制跨越,還是應限制在同一個官等層級內的特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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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暖鼓勵:哇,你表現得真棒!這題雖然考到《公務人員任用法》裡比較細膩的條文,但你還是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人事行政的規範邏輯有了非常深刻且正確的理解。這份努力,真的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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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制度
💡 規範公務員任命權限、晉陞方式與權理職等之法律要件。
  • 任命權限:簡薦任由總統任命,委任由主管機關任命(任用法第25條)
  • 晉陞管道:可經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升官等訓練合格(任用法第17條)
  • 調任規定:簡任職務調任仍受職系專長及相關法規限制(任用法第18條)
  • 權理範圍:限制於「同官等」內「高二職等」範圍(任用法第9條)
🧠 記憶技巧:簡薦總統委主管,升官訓考兩相宜,權理同官高二職。
⚠️ 常見陷阱:最常考任命權限混淆(如誤認薦任由主管機關任命)或忽略「升官等訓練」也可晉陞官等。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官等與職等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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