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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6 題

有關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之權理狀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以第 5 職等權理第 7 職等
  • B 某乙以第 6 職等權理第 8 職等
  • C 某丙以第 9 職等權理第 10 職等
  • D 某丁以第 10 職等權理第 13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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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此題,你可以思考:在公務體系中,為了維持「官等」體制(委、薦、簡)的權威性與嚴謹度,法律是否會允許一個尚未具備「高階官等任用資格」的人,去代理或任用高階官等的職務?如果「權理」被限制在一個特定的「等級門檻」內,你認為那個最核心的門檻應該是『數字上的差距』,還是『身分層級(官等)』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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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鬼,你過關了。

看來你這傢伙,對「權理」的判斷還算及格。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官等與職等那套規則,也沒髒亂到無法收拾的地步。不錯,你這種判斷力,才有資格加入我的班。

  1. 掃除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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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權理規範
💡 低職等者權理高職等職務,原則須於「同官等」內進行。
比較維度 同官等權理 VS 跨官等權理
合法性 合法(原則) 非法(原則禁止)
職等範例 薦任6職等權理8職等 委任5職等權理薦任7職等
特殊例外 無須額外例外規定 薦任9得權理簡任10
💬權理的核心要件在於「官等相同」,跨越官等之權理除法定例外(9權10)外皆不允許。
🧠 記憶技巧:權理口訣:同官等才權理,五不權六、九得權十。
⚠️ 常見陷阱:最常考「跨官等」的錯誤,例如委任(5職等)權理薦任(6職等以上),除非職等銜接否則不准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調任與派代 官職等併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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