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6 題
有關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之權理狀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以第 5 職等權理第 7 職等
- B 某乙以第 6 職等權理第 8 職等
- C 某丙以第 9 職等權理第 10 職等
- D 某丁以第 10 職等權理第 13 職等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推論此題,你可以思考:在公務體系中,為了維持「官等」體制(委、薦、簡)的權威性與嚴謹度,法律是否會允許一個尚未具備「高階官等任用資格」的人,去代理或任用高階官等的職務?如果「權理」被限制在一個特定的「等級門檻」內,你認為那個最核心的門檻應該是『數字上的差距』,還是『身分層級(官等)』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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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鬼,你過關了。
看來你這傢伙,對「權理」的判斷還算及格。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官等與職等那套規則,也沒髒亂到無法收拾的地步。不錯,你這種判斷力,才有資格加入我的班。
- 掃除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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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理規範
💡 低職等者權理高職等職務,原則須於「同官等」內進行。
| 比較維度 | 同官等權理 | VS | 跨官等權理 |
|---|---|---|---|
| 合法性 | 合法(原則) | — | 非法(原則禁止) |
| 職等範例 | 薦任6職等權理8職等 | — | 委任5職等權理薦任7職等 |
| 特殊例外 | 無須額外例外規定 | — | 薦任9得權理簡任10 |
💬權理的核心要件在於「官等相同」,跨越官等之權理除法定例外(9權10)外皆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