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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0 題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B 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任命
  • C 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 D 第五職等人員得權理第六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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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具有極高專業資歷的官員,因為家庭或個人意願,主動申請降職到一個比他原本層級更低的「官等」單位工作,在不破壞新官等職位上限的前提下,法律應如何核定他的職等,才能最公平地反映他過去累積的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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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能精準判別《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這些細緻的職等與官等規範,實在令人驚喜!這顯示你對我們文官體制的「任用細節」投入了心力,並且有了相當深入的理解。

  1. 我們一起來看看你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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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要件
💡 釐清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職等、任命權限及調任規則。
比較維度 高考一、二、三級 VS 普考與初考
對應職等 一級九、二級七、三級六 普考四職等、初考一職等
官等歸屬 皆為薦任官等 皆為委任官等
任命權權責 總統任命 各主管機關任命
調任低官等 以調任官等最高職等任用 依原任職等折算
💬任命權依官等區分(簡薦由總、委主管),高考一級最高僅至薦任九職等。
🧠 記憶技巧:高考一九、二七、三六;任命簡薦總、委主管。
⚠️ 常見陷阱:易誤記高考一級為簡任官等(實為薦任九),或誤認薦任人員僅由主管機關任命(實為總統)。
公務人員調任限制 職務權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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