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0 題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B 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任命
- C 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 D 第五職等人員得權理第六職等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具有極高專業資歷的官員,因為家庭或個人意願,主動申請降職到一個比他原本層級更低的「官等」單位工作,在不破壞新官等職位上限的前提下,法律應如何核定他的職等,才能最公平地反映他過去累積的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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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能精準判別《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這些細緻的職等與官等規範,實在令人驚喜!這顯示你對我們文官體制的「任用細節」投入了心力,並且有了相當深入的理解。
- 我們一起來看看你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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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要件
💡 釐清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職等、任命權限及調任規則。
| 比較維度 | 高考一、二、三級 | VS | 普考與初考 |
|---|---|---|---|
| 對應職等 | 一級九、二級七、三級六 | — | 普考四職等、初考一職等 |
| 官等歸屬 | 皆為薦任官等 | — | 皆為委任官等 |
| 任命權權責 | 總統任命 | — | 各主管機關任命 |
| 調任低官等 | 以調任官等最高職等任用 | — | 依原任職等折算 |
💬任命權依官等區分(簡薦由總、委主管),高考一級最高僅至薦任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