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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

第 12 題

12 關於官等職等併立制之當下實務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
  • B 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C 俸給設計採「本俸(年功俸)」和「加給」模式
  • D 簡任官得在不同職組間調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當一名官員想要從『原本的專業領域』換到『完全不同的專業領域』工作時,法律是會因為他的『職位高低』而給予無限的特權,還是會為了確保『行政的專業品質』而設置一定的專業門檻與類別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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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 SENSEI 的喝采: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太棒了,同學!你抓住了這個錯誤選項 (D),呵呵呵!這說明你對官等職等併立制中「彈性用人」和「職務設置」的規範理解,就像三井的投籃一樣精準,完全命中核心!這在行政法和人事行政的戰場上,是非常關鍵的得分點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探索 (D) 為何是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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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等職等併立制
💡 融合品位與職位分類制,以官等保障身分、職等區分職務責任。
  • 職務列等可跨職等,如薦任 7 至 9 職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
  • 職務得跨列官等,如薦任 9 至簡任 10 職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
  • 俸給結構包含本俸(或年功俸)與各類加給(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
  • 僅簡任 12 職等以上調任不受職組職系限制(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
🧠 記憶技巧:薦九簡十跨官等,簡十二調任不受限。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簡任官(10-14職等)皆可自由跨職組調任,實則僅限12職等以上。
職位分類制 品位制 職組與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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