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
第 12 題
12 關於官等職等併立制之當下實務運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
- B 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C 俸給設計採「本俸(年功俸)」和「加給」模式
- D 簡任官得在不同職組間調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當一名官員想要從『原本的專業領域』換到『完全不同的專業領域』工作時,法律是會因為他的『職位高低』而給予無限的特權,還是會為了確保『行政的專業品質』而設置一定的專業門檻與類別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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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官等職等併立制實務運作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4條規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由此明文規定可知,並非所有簡任官階的公務人員皆可跨越不同職組調任,僅有「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方具備在各職系(含不同職組)之職務間調任的資格。若是簡任第十職等或第十一職等人員,則屬於法條中所述的其餘各職等人員,原則上僅能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的同職組各職系職務間調任,或單向調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的職務。因此,選項D泛稱簡任官得在不同職組間調任之敘述過於廣泛且不符法規限制,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官等職等併立制
💡 融合品位與職位分類制,以官等保障身分、職等區分職務責任。
- 職務列等可跨職等,如薦任 7 至 9 職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
- 職務得跨列官等,如薦任 9 至簡任 10 職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
- 俸給結構包含本俸(或年功俸)與各類加給(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
- 僅簡任 12 職等以上調任不受職組職系限制(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