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5 題
下列那一項關於我國行政倫理相關法律的敘述錯誤?
- A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了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活動的適當行為標準
- B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 C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部屬如認為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 D 「公務員服務法」不適用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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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企業是由政府出資經營且代表國家行使公共利益,那麼該企業的員工在行使職權、收受餽贈或處理利益衝突時,國家是否應該以「一般勞工法規」來規範他們就好?還是應該要求他們遵守與政府官員一致的行為倫理標準,以確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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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員法規的核心範疇。這顯示你對不同法規的「適用對象」有相當清晰的辨析能力。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與第 24 條之規定。該法適用對象極廣,包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署服務人員;實務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即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仍受該法之倫理規範與行政監督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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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倫理法規
💡 掌握行政中立、懲戒、保障及服務法之核心義務與適用範圍。
- 行政中立法規範政黨活動參與,維護公務執行之公正與中立。
- 懲戒法第8、21條規定移送或審議程序中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 保障法第17條規定部屬對違法命令應報告,長官書面下達則應服從。
- 服務法第2條明確規範適用對象包含公營事業受有俸給之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