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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釐清其配偶乙,遭 A 機關懲處事實及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A 機關申請複印該案相關函文。A 機關函覆,其申請係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行政程序,且無涉甲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礙難同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分析所涉機關與相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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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資訊公開雙軌制」,區分《行政程序法》第46條(程序中卷宗閱覽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一般資訊請求權)。解題重點在於分析 A 機關拒絕提供資訊之行為性質(行政處分),並逐一駁斥 A 機關的拒絕理由(政資法申請人不以權益受影響為限,且人事行政行為非政資法絕對豁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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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 機關拒絕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資訊之行為性質為何?甲是否具備申請權?A 機關之拒絕理由是否合法? 【解析】 壹、當事人及法律關係主體

小題 (二)

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為何?其法益輕重如何衡量?甲對 A 機關上述處理回覆不服,應如何進行救濟程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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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釐清「行政程序法」卷宗閱覽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請求權的雙軌制差異,破解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遁詞。接著聚焦於申請人之『資訊公開請求權』與公務員『隱私權』的法益衡量(政資法第18條)。最後,將機關拒絕提供資訊定性為『行政處分』,並導出『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的標準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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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與公務員隱私權之法益衡平,以及機關否准提供資訊之定性與救濟途徑。 【解析】

📜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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