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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釐清其配偶乙,遭 A 機關懲處事實及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A 機關申請複印該案相關函文。A 機關函覆,其申請係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行政程序,且無涉甲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礙難同意。 (一)試分析所涉機關與相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15 分) (二)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為何?其法益輕重如何衡量?甲對 A 機關上述處理回覆不服,應如何進行救濟程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分析所涉機關與相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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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行政法主體間法律關係之拆解能力。思考時應採用『主體拆解法』,將當事人分為甲(申請人)、乙(公務員)、A機關(行政機關),並逐一分析『A與乙』的公法職務關係、『甲與乙』的私法身分配偶關係,以及『甲與A』的政府資訊公開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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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在於釐清「資訊公開申請人(甲)」、「受懲處之公務員(乙)」與「行政機關(A機關)」三者間之公、私法律關係。 【解析】 本案所涉及之機關與相關當事人間,存在以下三種截然不同之法律關係:

小題 (二)

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為何?其法益輕重如何衡量?甲對 A 機關上述處理回覆不服,應如何進行救濟程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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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拆解三個子問題:第一,找出衝突法益(甲的資訊獲知權 vs. 乙的個人隱私權);第二,運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例外規定與比例原則進行法益權衡;第三,定性機關拒絕提供的行為(行政處分),並推導出訴願接續課予義務訴訟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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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案核心在於人民之政府資訊獲知權與受懲處公務員個人隱私權之法益衝突與權衡,以及機關拒絕提供資訊之行政救濟途徑。 【解析】 壹、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與法益衡量

📜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第 1 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與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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