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四 題
113 年 3~4 月間,國內發生民眾至餐廳飲食後死亡之食品中毒案例,請依我國食品管理法律所定之條文,說明食品中毒發生之通報規定、衛生機關接獲通報後之處置,以及該次食品中毒案例導致死亡所涉刑責之規定。(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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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於重大食安事件之法定處理流程與法律責任。答題時應迅速拆解為三個層次:1. 通報主體與義務(區分醫療機構與食品業者)、2. 行政機關之保全與調查處置(行政檢查、封存、停業)、3. 刑事責任(違反食安法第15條且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並精確引述對應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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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涉及重大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機制、行政機關之管制措施及肇事者之刑事責任,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相關規定予以分別論述。 【論述】 一、食品中毒發生之通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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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中毒通報與刑責
💡 整合食安法通報義務、行政管制權限與致死加重刑責之法律體系。
🔗 食品中毒事件法律處理流程
- 1 法定通報 — 醫療機構(§6)與業者(§7)履行主動通報義務。
- 2 調查管制 — 衛生機關現場查核、命停業封存並採樣檢驗(§41)。
- 3 因果認定 — 經流病調查認定病因與違反§15禁令之關聯性。
- 4 刑事追訴 — 依加重結果犯追究致死之刑事責任與法人罰金(§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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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國家賠償責任與消費者保護法之民事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