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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智慧財產行政]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第 三 題

三、自 2013 年起,烏克蘭、宏都拉斯、古巴、印尼等國分別於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小 組中控告澳大利亞政府所實行之素面菸品包裝法案,違反 TRIPS 第 15.4 條(商標權 保護客體)、第 16.1 條(所授予商標權人之權利)及第 20 條(商標權之其他規定), 請分析上述爭端解決案件中,原告方的主張以及澳大利亞之抗辯理由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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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 WTO 重大指標性案例(澳洲素面菸品包裝案),應採「條文拆解」與「攻防對照」的結構解題。思考核心在於釐清 TRIPS 協定賦予的權利界線:區分「商標註冊」與「商標使用」(第15.4條)、釐清商標權是「消極排他權」還是「積極使用權」(第16.1條),並運用利益權衡原則分析公共衛生與商標使用限制的「正當性(Justifiability)」(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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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案(DS435, DS441, DS458, DS467)為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涉及國際貿易、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公共衛生政策(WHO FCTC)衝突之具代表性指標案例。原告國與被告澳大利亞主要針對 TRIPS 協定中有關商標之「註冊」、「排他權」及「使用限制」展開法律攻防,其核心爭點及雙方主張分析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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